公房出租当循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规矩

云南日报作者 2018-08-29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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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常将闲置的公房出租出去,虽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但有的单位随意慷国家、集体之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公房出租中想方设法优亲厚友、照顾关系好的老租户。

近年来,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常将闲置的公房出租出去,虽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但有的单位随意慷国家、集体之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公房出租中想方设法优亲厚友、照顾关系好的老租户。

云南省早在2014年就出台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对于谁是交易主体即由谁来具体操作交易活动,明确规定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即使情况特殊,也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来进行交易。可有的单位虽在《招租公告》上说要严格遵循制度,却又在报名招标、开标竞价、公示结果等程序中违规操作。

有的单位甚至还胆大妄为地造假,将作为标的的房屋、土地的面积缩小,比如明明是20平方米的平房,却在《招租公告》上将面积说成是12平方米。

如果对行政事业单位公产监管不力,将造成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滋生不正之风或腐败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公开竞价招租是通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人时,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竞得的租赁行为;当意向承租人只有一个时,当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采用其他方式租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招租经营中落实“公开竞价招租”办法,并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密,以防止“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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